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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海洋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2019-09-01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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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海洋大学学生社团的管理,推动学生社团健康、有序的发展,丰富和活跃学生的课外文化生活,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推进学生素质教育,依照《江苏省高校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和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海洋大学学生社团是在校党委领导下,在校团委指导下的由学生自愿组成的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 共青团委员会受校党委委托,承担对学生社团的指导工作,江苏海洋大学社团管理中心对各社团的日常工作进行服务、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各社团的宗旨及各项活动的开展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有益于学生的身心健康。

第五条 学生社团的成员必须是具有正式学籍的江苏海洋大学在校学生。

第六条 学生结社应以促进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人才为宗旨。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促进校园科技、文化的发展;关心学生的生活,培养学生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意识和能力,以及进行其他有益性活动。

第二章 社团的成立

第七条 我校学生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需按照学生社团的学术理论、文学艺术、体育健身、服务实践、红色理论等类别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

第八条 我校学生社团的登记管理机关为校团委,进行社团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九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10名及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二)有规范的名称:江苏海洋大学······社团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挂靠单位,可以在有学校挂靠单位(具有管理职能或学术研究的我校正式机构)的基础上申请一个校外挂靠单位(社会正式合法机构)和至少一名社团业务指导老师以及一名具有中共党员身份的社团政治辅导员,如果社团业务指导老师为党员,可以只有一名指导教师;

(四)有规范的章程;

(五)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第十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江苏海洋大学学生社团成立申请表》;

(二)社团成立申请书,包括社团名称、社团性质、成立社团的动机、目的,社团活动的宗旨、内容、形式,会员范围、经费来源等;

(三)章程草案;

(四)发起人和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

(五)指导老师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挂靠单位审批意见。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的章程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名称、活动场所;

(二)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三)学生社团类别;

(四)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五)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六)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七)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八)章程的修改程序;

(九)社团终止的程序;

(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在收到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天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批准筹备之日起30天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筹备期间不得以学生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和组织社团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三条 从批准筹备之日起45天内,由学生社团管理中心通知该学生社团答辩时间。由党委宣传部、学生处、校团委、学生社团管理中心代表等组成答辩小组,对拟成立社团进行考核。通过答辩的社团须经历3个月的试运行期。由校团委做出批准或不批准成立的决定,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尽快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

第十四条 以下情况不得批准社团成立:

(一)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校内已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四)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五)在批准成立期限届满,筹备社团的人数不超过30人的。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须在每学年开学后的规定时间到学生社团管理中心注册,填写《江苏海洋大学学生社团登记审批表》。逾期不执行者视为自动解散。

第十六条 注册时应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一)上一学年度社团总结;

(二)上一学年度的社团财务明细表;

(三)社团机构及人员变更情况;

(四)本学年度的主要活动计划;

(五)挂靠单位及指导老师的意见。

第十七条 注册完成后,各社团方可且应当正式开展各种工作和活动。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更名必须重新登记。如既更改名称,又更改活动范围的应视为原社团的注销,社团重新成立。

 

第四章 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登记管理部门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须向全体成员公布。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我校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学生社团管理中心的监督,学生社团在换届或更换负责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检查。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和人事变动,须接受学生社团管理中心的监督,按本学生社团的章程执行。

第二十二条 我校各学生社团必须定期向管理部门申请注册。各学生社团开展的除内部活动外的活动必须报请学生社团管理中心批准。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经费必须有专人负责,列清明细账,定期向会员公布,各学生社团负责人亦须定期向学生社团管理中心成交该社团工作的经费使用报表。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不得私刻公章。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会员证由社团管理中心统一印发。会员证仅作证实成员身份之用,不具备其他效力。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在进行对外联络活动时,必须真实署名,必须强调学生社团身份,不得盗用指导部门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五章 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应当在每学期初召开一次社团成员大会,向成员总结上学期活动情况和本学期活动计划,并将内容备案。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本社团成员通过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社团负责人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和社团团支部书记。

 

第六章 学生社团成员权利及义务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建设和发展提出建议,对社团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批评。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有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成员有参加社团各项活动的权利和义务,并有权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接受所属社团的定期注册。

 

第七章 学生社团的活动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奉行自主、公开原则,接受校团委、学生社团管理中心的管理和监督。社团活动必须以促进学生综合发展、全面成才为目标并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开展。

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团应在每学期初上交工作计划,每学期末向学生社团管理中心上交学期工作总结。

第三十七条 凡团委、学生社团管理中心组织的主要活动,相关社团要积极参加、配合。

第三十八条 学生社团举办的下列活动须提前一周填写,《江苏海洋大学社团活动申请表》向学生社团管理中心申请批准:

(一)面向全校开展的大型文艺表演活动;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社团联合举办的活动;

(三)与校内其他单位或校外团体、单位、个人的联合活动;

(四)面向全校开展的大型讲座和报告;

(五)其他突出社团特色与优势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各社团活动应有书面总结材料、图片及音像资料等(讲座须有现场记录及总结报告),并将材料上交学生社团管理中心存档。

第四十条 社团及活动组织者要对活动的秩序、安全及合法性负责。

 

第八章 学生社团刊物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社团刊物是社团组织面向社团成员的公开性读物,社团刊物内容必须符合党的基本方针政策、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符合出版规范,提高办刊质量,有利于增强校园文化氛围。

第四十二条 社团创办刊物须向学生社团管理中心申请,并上报刊物名称、宗旨、主要负责人、刊物内容、经费来源、发行渠道及读者范围等详细材料,经审核报校团委批准,党委宣传部备案后方可创刊。

第四十三条 学生社团出版每期内部刊物须经过挂靠单位的审核和指导老师的专业指导,发行前向校团委及学生社团管理中心提交若干份备案。

第四十四条 社团刊物进行跨学校、跨地区交流,须经学生社团管理中心上报校团委同意。

 

第九章

第四十五条 学生社团活动经费,原则上由各学生社团自筹,其主要来源如下:

(一)学生社团会员交纳的会员费;

(二)学生社团主管部门的资助;

(三)学生社团开展活动的组织赞助收入;

(四)社会团体的资助。

第四十六条 各学生社团在学期初须将本学期工作经费预算上报学生社团管理中心。

第四十七条 学生社团经费使用后,必须凭经手人和审批人的签名的发票、收据或证明方可报账。

第四十八条 学期末,学生社团负责人要向学生社团管理中心汇报经费使用情况,账务不清要清查,对责任人进行处分或撤销职务。

 

第十章

第四十九条 校学生社团管理中心每年定期对各学生社团工作进行评估,给予奖励或惩处。

第五十条 对各学生社团内有突出表现、成绩卓越者给予表彰奖励。对优秀社团的负责人,凡工作成绩突出,符合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的,可向所在学院反映,并推荐评选。

第五十一条 每年11月底开展“优秀社团”、“优秀社团干部”、“优秀指导老师”、“优秀会员”评比工作,并在年底总结表彰大会上表彰。

第五十二条 对社团活动混乱、财务使用不明的社团视其情节轻重,进行整顿或解散。

第五十三条 对不服从组织纪律和违反社团规定的社团成员经教育仍不改过者,令其退出。

 

第十一章

第五十四条 我校各学生社团应参照本办法开展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江苏海洋大学团委。20198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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