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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海洋大学学生会章程》
2019-10-08 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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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江苏海洋大学学生会是江苏海洋大学党委领导下,团委指导下的全体在籍全日制本科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二条 本会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江苏省学生联合会章程》,并作为团体会员,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江苏省学生联合会。

第三条 本会的工作范围及内容包括全校学生事务和社团事务的服务、监督与管理。

第四条 本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充分依靠二级学院学生会、各学生社团和全校同学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会宗旨: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自己的力量。围绕学校党政中心工作,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实现“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功能,服务全校同学的成长、成才,为校园文化建设,为创造良好的学术氛围,为营造积极的创新实践环境服务,为建设高水平应用研究型海洋大学而努力奋斗。

第六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引导同学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同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思想觉悟。

  1. 服从和服务于学校党政中心工作,代表和维护广大同学的切身利益,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及时了解和反映广大同学的愿望和要求,帮助同学解决实际困难,维护同学的合法权益,保证同学与学校的沟通渠道畅通;

  2. 协助共青团江苏海洋大学委员会服务、监督、管理各学生社团组织开展思想教育、校园文化、社会实践、志愿者服务等各项活动,着力实施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

  3. 各学生社团以学生会社团管理中心的名义组织开展社团活动,接受本中心对日常工作的监督及评议,努力实现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维护校规校纪和教学秩序,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氛围,创建优良的校风、学风;

  4. 加强同其他高校学生会组织的联系,了解其他高校学生会和学生社团工作的信息,互相学习、交流经验,促进我校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的发展。

第七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第二章

第八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取得江苏海洋大学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凡经校团委正式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均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本会的一切权力属于全体会员。会员行使民主权利的机构包括学生社团全体委员会、全校学生代表大会、二级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和全班学生会议。

第十条 会员根据本章程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一、会员依照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二、会员在本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会员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四、会员有讨论本会工作的权利,有通过各种正常途径和采取适当形式对本会各级组织及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并要求答复的权利;

五、会员在遇到困难,受到侵权或不公正的对待时,有权请求本会的帮助;

六、会员有提出退会申请的权利。

第十一条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会员,在留校察看期间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二条 会员根据本章程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1.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2. 遵守国家宪法和其它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学校和本会的利益和荣誉。

  3. 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及本会的利益,不得妨碍他人行使权利;

  4. 支持本会各级组织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5. 会员须积极维护本会的团结、稳定;

  6. 勤奋学习,刻苦锻炼,积极进取,注重实践,全面提高自身素质,为实现我校“两建一高”宏伟蓝图做贡献。

    第十三条 对于为本会作出重大贡献的会员或其他人员,经学生会主席团批准,可授予“优秀会员”或“荣誉会员”称号。对不执行本会决议,违反本会章程的会员给予批评教育,对长期不遵守章程、条例或违反校规校纪者,有权对其进行必要的组织处理。

    第三章 全校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由学生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为执委会)负责召集。如遇特殊情况,经执委会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并报请学校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按会员总数的适当比例、由二级学院通过民主程序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学生代表大会在召开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1. 审议和批准执委会的工作报告及其他文件;

  2. 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其他重大事项;

  3. 制定、修改和通过本会章程;

  4. 讨论代表提案,并作出相应决议;

  5. 选举执委会委员;

  6. 行使应由本会最高权力机构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学生代表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法定代表参加方能召开;除修改本会章程需由全体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表决通过外,其他决议应由到会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多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章 学生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

    第十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为执委会)是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和最高权力机构。执委会对学生代表大会负责并受学生代表大会监督。

    第二十条 执委会主任及委员于学代会正式会议中投票产生。

    第二十一条 执委会设置主任1名,副主任3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2名,构成学代会执委会常委。学代会执委会下设4个工作委员会,为学代会服务互助委员会、学代会民主管理委员会、学代会评议监督委员会、学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每个工作委员会设置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若干。其中,主任由学代会执委会委员兼任,副主任、委员由学代会大会代表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执委会每学期至少举行两次全体会议,全体会议由常委召集。执委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召开,执委会会议的决议须由出席会议的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多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执委会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7. 解释本章程并监督其执行、实施;

  8. 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决议,讨论、决定学生会工作并行使学生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9. 筹备和召开学生代表大会;

  10. 审查和监督学生会主席团日常工作和决定;

  11. 决定调整、任免学生会各职能部门人员。

第五章 学生会主席团及其职能部门

第一节 主席团

第二十三条 主席团是本会的最高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设主席1名,副主席4名。

第二十四条 主席团成员的任期自获选次日起,至下一届主席团成员获选次日止。

第二十五条 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1. 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学生会工作条例,制定和修改关于社团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和操作规程;

  2. 负责召集学生会及学生社团全体委员会会议;

  3. 向学生代表大会及学生社团全体委员会作工作报告;

  4. 领导、协调、监督各学院学生会及各学生社团工作;

  5. 监督、考核各学院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学生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各学生社团负责人的工作;

  6. 向学校党委、团委汇报学生会工作开展情况。

第二节 职能部门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会实行主席团分工负责制,根据职能需要设办公室、纪安部、权益部、体育部、外联部、文娱部、宣传部、学习部、社团管理中心(设秘书处、社团管理部、社团发展与策划部、社团宣传部、社团网络部、社团财务与外联部、社团团建工作部)等职能部门,各部门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会职能部门是学生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在学生会主席团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特殊情况下,学生会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代表学生会主席团在一定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派出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由主席团决定调整和任免。

第六章 基层组织

第一节 二级学院学生会

第二十九条 二级学院学生会是本会的院(系)级组织,接受所在院(系)党组织和校学生会的双重领导,并接受所在院(系)团组织的指导。

第三十条 二级学院学生会重要人事变动应及时向校学生会申报并备案。

第三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学生会有对校学生会工作进行批评、建议的权利;在完成校学生会布置的各项任务的同时,应立足于所在学院,积极独立地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活动,经常听取同学的意见,不断改进工作。

第三十二条 二级学院学生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原则上与校学生会对应,应参照本章程的原则由各院(系)学生会制定,必要时可设立相应的民主监督机构。

第三十三条 二级学院学生会有权领导班委会工作并及时向校学生会汇报工作。

第二节 学生社团

第三十四条 江苏海洋大学学生社团是学生自愿组成的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接受学校党委领导,由校团委指导、学生会社团管理中心开展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和人事变动,须接受学生会社团管理中心的监督,按本学生社团的章程执行

第三十六条 各学生社团有对学生会社团管理中心批评建议的权利,在积极参加、配合团委和学生会社团管理中心的主要活动的同时,认真听取会员以及同学的建议,开展具有社团特色的主题活动。

第三十七条 学生社团应在每学期初上交工作计划,期末向学生会社团管理中心上交学期工作总结。

第三节 班委会

第三十八条 班委会是本会的最基础单位,由全班学生会议直接选举产生,对全班同学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所在院(系)党政和二级学院学生会的双重领导。

第三十九条 班委会实行班长负责制,班长主持班级日常工作。

第四十条 班委会的工作组织程序由各二级学院学生会规定。

第七章 学生会干部

第四十一条 学生会干部的基本条件是:

  1. 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立志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

  2. 作风正派、热情主动,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一定的实践经验,在同学中具有较高威信;

  3. 学习成绩优良,全面发展;

  4. 遵守校纪校规,在各方面起模范作用。

    第四十二条 学生会干部均应自觉接受党组织的领导和团组织的指导,积极参加学校及所在学院的集体活动,虚心接受广大同学的监督并及时向上级领导反映学生会各级组织和干部的工作情况。

    第四十三条 学生会干部原则上由民主选举产生。因学生代表大会延期召开等特殊原因,同级党、团组织可在充分酝酿、广泛协商的基础上采取公开选聘的方式,调整和补充干部缺额。

    第八章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的主要来源是:

  5. 党、团组织用于学生会工作的专项经费;

  6. 社会资助、赞助、募捐等其他合理收入。

第四十五条 经费使用受全体会员监督,做到事前申请、接受审核,事后凭正规发票报销。

第四十六条 社团经费、财产和学校有关部门拨给学生会社团管理中心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九章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江苏海洋大学学生会所有。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九条 江苏海洋大学所有二级学院学生会及社团的一切章程制度均不得违背本《章程》。20199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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