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大〔2019〕22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强化立德树人要求,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激发和培养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实践能力,提高大学生人文素养、科学素养和艺术修养,促进学生个性发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据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学校本科教育实施学分制的进一步深化,是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学生毕业时,必须修满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含本办法规定的素质拓展学分)方可毕业。
第三条 素质拓展学分构成。本办法所规定素质拓展学分分为A类和B类两种。学生在校期间必须修满4个A类素质拓展学分和6个B类素质拓展学分,累计获得10个素质拓展学分方可毕业。A类素质拓展学分包括:创新创业活动、学科竞赛获奖、发表论文与作品、各类考证考级、其他等五个方面。B类素质拓展学分包括:课外文体活动、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PU平台(大学生成长服务网络平台)活动积分兑换三个方面。
第四条 素质拓展学分获取。A类素质拓展学分通过获奖证书及证明文件认定;B类素质拓展学分获取有两个渠道:一是通过课外文体活动、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获奖证书认定。二是通过PU平台(大学生成长服务网络平台)活动积分兑换折算认定。具体学分认定标准按照《江苏海洋大学本科生素质拓展学分认定标准》执行。学生获得的A类素质拓展学分超过4分的部分,可以用于冲抵B类素质拓展学分,但B类素质拓展学分不能冲抵A类素质拓展学分。
第五条 素质拓展学分认定。学生素质拓展学分原则上由学生本人自主申报认定。学生通过PU平台(大学生成长服务网络平台)提交认定申请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经校团委审核通过后,计入本人素质拓展学分。在学生毕业前,各学院应将学生在校期间取得的素质拓展学分情况纳入毕业资格审查环节。
第六条 各学院在新生入学时应组织学生认真学习学校有关素质拓展学分的相关要求,积极开展宣传指导,引导广大学生积极参与。
第七条 凡弄虚作假申请素质拓展学分的学生,一经发现取消该项目认定的素质拓展学分,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八条 凡本办法中未涉及但需要予以确认学分的项目,由相关学院汇总报校团委,经与教务处共同商定后,提交校学生工作委员会研究确定。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其他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和团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