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大〔2019〕48号)
长期以来,社会各界团体、单位、个人一直十分关心支持我校的教育事业,纷纷在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鼓励学生努力学习,立志成才,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为了管好、用好这些经费,特制定本管理及评选办法。
一、奖助学金设立
社会捐赠奖助学金经学生工作处的审核后方可设立;捐赠的奖学金、助学金一律汇入学校校友总会基金会账户,再由学校财务处单列账目,统一管理,专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学生。
二、奖助学金命名
原则上捐赠总额5万元及以上、连续设奖2年以上,方可命名为奖学金;5万元以下命名为助学金;奖学金、助学金前缀名称可根据捐赠方的要求命名。
三、评选对象
我校全日制在籍学生。
四、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执行大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2.学习认真刻苦,成绩良好,评定时的前两个学期无不及格现象且综合测评成绩名列班级前50%。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优先考虑:
(1)上一学年被授予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等荣誉者;
(2)前两个学期具备校级及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奖资格者;
(3)同等条件下,生活俭朴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生档案的学生优先考虑;
(4)满足捐赠方要求的其他条件。
五、奖励方式
奖励、资助人数根据捐款额或捐赠方的要求确定;每年9月份统一开展评定工作,各类社会捐赠奖助学金之间不可兼得,与政府、学校奖学金荣誉可兼得、奖助学金不兼得。
面向单个学院设立的奖学金,其总额的90%用于奖励该学院学生,剩余10%由学校统筹管理,面向全校学生进行奖励;面向两个及以上学院的奖学金可全额用于奖励相应学院学生。
六、评选程序
受捐赠学院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及捐赠方要求制定具体评选实施办法,按照指标和条件推荐评选获赠学生,经学生工作处审核后确定名单并公示,无异议后,报捐赠方复核确认。表彰时间及形式由捐赠方和受捐赠学院共同确定。
七、管理机构
学生工作处为社会捐赠奖助学金的管理机构,负责社会捐赠奖助学金的审核、管理工作。各学院按此办法评定社会捐赠奖助学金,并提交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校友捐赠资金及“校友奖学金”由校友会统一管理,评选及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八、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相关文件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