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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海工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认定与处理办法》
2017-09-28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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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肃考风考纪,加强考试管理,进一步规范我校对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程序,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以及《淮海工学院考试工作实施细则》、《淮海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考试,包括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各类课程及等级考试(测试)。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所有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考试违纪是指学生不遵守学校的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的行为;考试作弊是指违背考试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四条 学生处为学生违纪处分工作的具体协调、管理部门,教务处负责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并出具认定书。

第五条 对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遵循公正、公开、合法适当的原则。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理,享有陈述权和申诉权。

第二章 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认定为考试违纪,监考教师应当场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口头警告无效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一)未按监考教师指定位置就座、不服从监考教师调动、拒绝出示考试证件;

(二)至发试卷时仍将书包、复习资料、手机等禁止携带物品带入座位;

(三)使用自备答题纸或草稿纸;

(四)未经允许擅自借用他人考试用品;

(五)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擅自进出考场或考试终了时间已到,仍继续答卷;

(六)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

(七)其他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认定为考试严重违纪,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同时取消该门课程考试成绩和正常补考资格:

(一)考试过程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

(二)考试中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

(三)考试过程中在课桌或座位旁放有手机等通讯工具,但尚未发现与考试相关的内容;

(四)其他严重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同时取消该门课程考试成绩和正常补考资格:

(一)桌内、座位旁或答卷下面放有与考试课程内容有关的书、笔记、讲义、复习提纲等物品;

(二)利用文具盒、衣物或其他用品夹带或在其上抄录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

(三)在课桌、椅子上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考前未向监考教师报告请求处理;

(四)强拿他人试卷或写有考试相关信息的草稿纸;

(五)考试过程中传接试卷或纸条。

(六)违反考场规则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有存储功能的计算器;接听或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查看、传递考试信息;

(七)开卷考试中查看规定以外的参考资料,或交换与考试课程内容有关的资料;

(八)利用上厕所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课程内容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课程内容;

(九)对考务人员进行威胁、谩骂、打击报复或利用不正当手段威胁、干扰教师评定成绩;

(十)其他形式的作弊行为。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通过非法手段获得考试资格、试卷或课程成绩;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

(三)利用网络或通讯设备等方式组织作弊;

(四)在国家级、省级考试中使用通讯工具作弊;

(五)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

(六)其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作弊行为。

第三章 处理程序

   第十条 监考教师发现学生在考试中有违纪、作弊行为,应当场认定,并收缴相关物证材料,同时在考场记录表中写明该考生的姓名、学号及违纪、作弊情节,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教师签字确认。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应及时将考场记录表及相关物证材料报学生所在学院,同时填写《淮海工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认定书》。

   第十一条 学生所在学院应做好对考试违规学生的批评教育工作,并将相关材料及学生写出的书面检查及时报教务处。凡对学生考试违纪、作弊情况隐瞒不报或报告不及时的,一经查实,学校将追究部门及当事人责任。

第十二条 教务处依据事实和学生所在学院上报的综合材料,做出对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认定结论。学生处根据《淮海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的规定和处理程序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开除学籍处分,由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并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学生如有异议,可根据《淮海工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已有管理规定中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其它有关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淮海工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认定或处理办法》(淮工院发20162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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