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良好教育教学秩序,进一步完善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强素质教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等相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留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淮海工学院录取通知书》和相关有效证件,按学校规定日期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书面向学校请假,请假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因疾病、家庭困难、创业实践等正当事由较长时间无法来校学习的,可在新生报到2周内凭相关证明材料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期限1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2周未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校在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规定办理保留入学资格1年。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未按规定缴纳学费或者不符合其他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注册者无在校学习资格,不能选课。因故不能按期报到注册者,应向所在学院请假并办理缓注册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2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按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并在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习期间保留学籍。
第三章 学制与修业
第九条 本科标准学制为4年(建筑学专业5年)。以标准学制为基础,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允许学生提前1年毕业或分阶段完成学业,但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入学资格)不得超过8年(建筑学专业9年),其中在校学习年限累计不得超过6年(建筑学专业7年)。休学创业的学生,经审核批准,最长学习年限可延长1-2年。
第十条 学校根据办学定位和各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分专业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并依照培养方案组织教育教学活动,对学生学业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在弹性修业年限内,应按培养方案要求修读全部课程和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并取得规定的素质拓展学分。
(一)必修课 是根据专业培养目标要求,规定本专业学生必须修读并取得学分的课程。
(二)选修课 是为加深专业基础、促进学科交叉渗透、增强学生综合素质而开设,并在一定范围内供学生选修的课程。学生可根据专业要求、个人兴趣和学习能力分类选修,并取得规定学分。
(三)素质拓展学分 参加 以及自己的选课情况(含重新修读课程)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公开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在各类学科竞赛中获奖等,经认定均可取得相应的素质拓展学分。素质拓展学分包括创新创业实践(A类)和社会实践活动(B类)两部分,具体认定标准和范围按学校素质拓展学分认定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选课
(一)学生每学期应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和学校公布的开课情况进行选课,各学院安排有经验的教师对学生选课给予指导。有特殊需要的学生可以在教师指导下,根据专业培养方案自主制订课程修读计划。
(二)学生应合理安排学业进程,每学期选课原则上在20—36学分为宜。允许学生视本人学习情况,申请提前修读高年级课程或随低年级补修或重新修读相关课程。
(三)学生选课时,对于有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须在已修先修课程后,方可修读后续课程。
(四)学生选课后,必须按时上课,完成规定的实验和作业,并按要求参加考核。确因选课不当需退选课程的学生,必须在开课2周内,到所在学院办理退选课审批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学生修读体育课程,如因身体及健康原因,经诊断证明不宜参加正常体育课学习的,可申请参加体育保健课学习,具体申请条件及程序按学校体育保健课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六)学校按照学生选课情况组织教学和考核,并依据选课数据结算学分学费。
第十三条 课程重新修读
(一)学生已修读的课程未取得相应学分,如为必修课,学生应当重新修读;如为选修课,学生可以重新修读同一门课程,也可另选其他课程。学生对已获得学分的课程成绩不满意,也可申请重新修读。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生同一门课程重新修读次数不限。
(二)学生重新修读课程,应当按时上课。如上课时间冲突,学生可向任课教师申请免听重修课程的部分冲突节次(实验课、实践性环节除外),但必须按要求完成作业、测验和实验。
(三)因培养方案修订,部分课程调整或停开,导致学生无法随低年级重新修读的,由课程所在学院根据具体情况单独开设教学班,或指导学生替代修读新课程。替代修读课程须经课程开课学院和教务处审批后方可确定。
第十四条 学校实施多样化人才培养,学生在校期间除修读本专业课程外,亦可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跨校修读课程或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相关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五条 辅修专业
(一)学习成绩优良、学有余力的学生在确保完成主修专业课程学习的前提下,可根据个人兴趣和客观条件,从第二学年起,选择某一专业作为自己的辅修专业,有计划地修读相关课程。达到辅修专业学业标准的学生,经本人申请,辅修专业开办学院及教务处审核,发给相应辅修专业证书。
(二)满足学习辅修专业条件的学生,应于第三学期第16周前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后,交辅修专业开办学院审批。
(三)学生终止辅修专业学习,其已修读合格的课程学分,经审核可记为主修专业的公共选修课学分,但最多不超过该模块规定修读学分数的一半。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学生每学期办理注册后经确认修读的课程,都要进行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凡未经办理注册及选课等手续擅自听课者,一律不得参加考核,擅自参加考核,成绩无效。
第十七条 任何课程,学生无故缺课(包括实验、实践性环节)时数累计超过规定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或缺交作业量累计超过规定量的三分之一,取消参加该课程考核资格。
第十八条 课程考核成绩采取期末成绩与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具体课程成绩构成比例由任课教师根据规定在开课前向选课学生公布。学生修读课程考核成绩达到60分(及格)以上方可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十九条 缓考
(一)学生因特殊原因无法参加课程考试时,应在考前向所在学院提出缓考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经任课教师及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并报教务处备案后,可以不参加本次考试(公共选修课、实践性环节除外)。学生因突发疾病等不可抗力因素无法事先提出缓考申请的,必须在考后一周内及时补办缓考手续。未办理缓考手续,学生擅自不参加考试,按旷考处理,并取消补考资格。
学校组织的重大活动、学科竞赛等,如安排与考试时间冲突的,由活动组织者统一向教务处办理参加活动学生的缓考手续。
(二)课程缓考随次学期的补考一同安排考试。缓考次数以一次为限,缓考成绩不合格或学生缺考,学校不再安排补考。缓考成绩记入正常考试学期的课程成绩。
第二十条 补考
学生所修课程考核不及格,可以参加次学期初学校组织的课程补考(实验课、实践性环节除外)。每门课程的补考仅限一次。每学期开学前,凡需补考的学生应主动到所在学院了解补考通知,并登陆“考试信息管理平台”查看补考安排。学生因个人原因错过补考的,学校不再另行安排考试。因参加学校组织的大型活动等造成缓考且考核没有通过的,视情况可安排一次补考。
第二十一条 考试违纪与作弊处理
学生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在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中,如出现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行为的,根据学校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认定与处理办法进行认定和处理,属严重违纪或作弊的,将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取消该门课程考试成绩及正常补考资格。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表现较好,允许参加该课程重修。
第二十二条 学籍成绩记载办法
(一)学生每学期课程考核成绩、学分绩点均记入学生成绩总表,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为了区别学生学习成绩优劣,采用学分绩点评定办法。
1.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
表1 百分制
考核成绩 |
绩点数 |
考核成绩 |
绩点数 |
90≤成绩≤100 |
5 |
70≤成绩<75 |
3 |
85≤成绩<90 |
4.5 |
65≤成绩<70 |
2.5 |
80≤成绩<85 |
4 |
60≤成绩<65 |
2 |
75≤成绩<80 |
3.5 |
0≤成绩<60 |
0 |
表2 五级制
考核等级 |
优 |
良 |
中 |
及格 |
不及格 |
绩点系数 |
5 |
4.5 |
3.5 |
2.5 |
0 |
补考成绩及格,绩点数记1。
2.课程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成绩绩点数
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所修课程学分绩点/∑所修课程的学分
(二)课程成绩冲抵
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取得425分及以上成绩,可以冲抵大学英语1-4学期经补考后的不及格成绩;学生参加全国(或江苏省)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及以上合格成绩,可以冲抵公共计算机基础课程及对应计算机语言课程经补考后的不及格成绩。课程成绩冲抵一律记为60分。
学生获得超过规定要求的素质拓展A类学分,经个人申请,学院认定为与专业背景相关的,可冲抵专业选修课程最多6学分,成绩记为75分。
(三)课程置换与学分互认
由学校选派赴境内外高校交流学习的学生,在交流学习期间取得的课程成绩(学分),经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根据相关规定及项目合作协议予以课程置换与成绩(学分)认定。学生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经审核可认定为公共选修课程成绩(学分)。
第五章 转专业、转学
第二十三条 转专业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确有兴趣和专长,或因患病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可以申请转专业。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 未按规定注册取得学籍的学生;
(二) 招生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学生,含艺术类、体育类等专业学生;
(三) 未经全国统一高考招收的特殊录取类型学生(含专转本、对口单招等);
(四)申请从低录取批次专业转入高录取批次专业的学生;
(五)身体条件不符合转入专业招生要求的学生;
(六)入学以来受过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的学生;
(七)保留入学资格,或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
第二十四条 转专业程序
(一)学生申请在本校范围内跨专业大类转专业,由学生本人在第一或第三学期末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书面申请,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向拟转入专业所在学院推荐。学校结合各专业接收名额和条件,采取考核与申请审核制相结合的方式,确定拟转专业学生名单,经公示并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二)实行学分制大类培养的相关专业学生,在大类教育阶段结束后,结合个人兴趣、就业方向和学习情况,可以申请在大类内调整专业,具体办法和程序由所在学院制定并组织实施,录取学生名单经公示后,报教务处和分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三)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经个人申请、学校审核批准后,可以转入相关专业学习。
第二十五条 转专业后学业要求
(一)学生转专业后,执行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
(二)学生已修的同名称、同学分课程,取得的学分有效。已修的课程名称或学分不同但教学内容和要求相同或基本一致的,经课程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审批后,可以认定为有效学分;未达到要求的课程不予认可,相关成绩做归档处理。
(三)学生已修的非转入专业要求的课程,其学分可记为公共选修课学分,但最多不超过该模块规定修读学分数的一半。
(四)学生二年级跨学科门类转专业,原则上应转入低一年级学习。
第二十六条 转学
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在本校继续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请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江苏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七条 转学程序
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经我校和拟转入学校审核同意后,报江苏省教育厅批准。
跨省转学的,由江苏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可以休学分阶段完成学业,但累计休学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年。休学创业的学生在累计休学2年期满后,由个人申请并提供相关创业证明,经学校审核批准,可延长休学期限1-2年。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该学期总学时数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一学期内累计请假超过该学期总学时数三分之一者;
(三)因留学、创业等需要分阶段完成学业者;
(四)有特殊原因或困难,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其应当休学者。
第二十九条 休学手续的办理
(一)休学应当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所在学院和家长(法定监护人)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
(二)学生办理休学原则上以一年为期。超过一年者,须逐年办理休学手续。
(三)学期结束前申请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处理,但已参加考试的课程成绩予以记载。
(四)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学生学籍,户口不迁出学校,但不享受在校生有关待遇。学生在休学期间的一切言行及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法律责任。
(五)因病休学学生应当回家疗养,休学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复学
(一)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应于当学期开学前向所在学院申请复学,填写复学申请表,经学校相关部门复查合格后,报教务办理复学手续。
(二)因病休学学生在申请复学时,需经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校医务科复查认定可继续学业的,方可复学。
(三)学生所在学院对申请复学学生进行政治思想表现复查。学生休学和保留学籍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取消其复学资格并取消学籍。
(四)复学学生原则上编入下一年级同专业班级,培养方案及毕业资格审查标准与编入班级相同。如同专业低年级未招生,则转入原班级或低年级相近专业学习。
(五)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2周未申请复学或申请复学未获批准者,取消其复学资格并取消学籍。
第七章 学业预警、延长修业年限、退学
第三十一条 学业预警
学校建立学业预警制度,每学期对学业完成情况达到以下标准的学生,进行学业预警。学业预警分为蓝、黄、橙、红四个等级。
(一)蓝色预警
学生出现旷课或必修课成绩不及格现象。
(二)黄色预警
学生在学期内累计旷课达10学时及以上或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达8学分及以上。
(三)橙色预警
学生在学期内累计旷课达20学时及以上或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达16学分及以上。
(四)红色预警
学生在学期内累计旷课达40学时及以上或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达24学分及以上。
学生学业预警情况由所在学院及时告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并积极采取有针对性的帮扶措施。
第三十二条 延长修业年限
在规定的弹性修业年限内,允许学生视本人学习情况主动延长修业年限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学生在第八学期进入毕业设计(论文)与答辩环节后,不再允许延长修业年限。
第三十三条 退学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在校学习时间超过规定学习年限而未完成学业者;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三)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四)未经批准连续2周或累计50学时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五)无正当理由逾期2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由学生本人填写退学申请表,家长(法定监护人)签字,经所在学院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后,办理退学手续。其他应作退学处理的学生,由所在学院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经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校学籍委员会研究后批准。
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做出退学处理决定前,学生所在学院应告知学生相关事实、理由及依据,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经批准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将相关处理决定文件送达学生本人,并告知学生家长(法定监护人)。学生对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退学处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相关程序和要求按《淮海工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学生退学后续工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自退学批准之日起,停止一切在校生待遇,并在5个工作日内办完离校手续。
(二)退学学生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三)学校发给退学学生写实性学习证明,学满一年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
(四)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予颁发肄业证书,可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五)学生因退学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退学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被我校录取的,其已获得的学分,经认定后将予以承认。
第八章 考勤与纪律
第三十六条 编班
(一)学生入学后按专业编班。班级是学生活动与管理的基本单位。
(二)学生因学籍异动进入新班级学习,学号不变。
第三十七条 鉴定与考勤
(一)学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考察,由所在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做出年度鉴定。
(二)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的教学活动。学生参加教学活动都要进行考勤。考勤方式由主讲教师根据课程特点确定,并在第一次上课时向学生宣布。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教学活动,应事先请假,否则一律以旷课论。
(三)学生请假,病假应有校医疗卫生部门或其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事假应严格控制,确有必要时,须提交书面申请,并按规定逐级 办 理请假手续。准假权限如下:
请假1天,由班主任审批;
请假2—7天,由学院分管教学院长审批;
请假8天以上(含8天),由学院分管教学院长和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书记会签后,各学院备案。
请假经批准后,学生应及时持书面请假材料向班级考勤人员登记,并告知相关任课教师。
(四)学生请假期满应当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凡逾期不办者以旷课论。
(五)学生参加由学校组织的重大活动,与上课时间有冲突的,由组织单位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由组织单位负责通知有关学院。
(六)班级考勤人员应认真填写考勤表,每周交班主任阅签后报所在学院。各学院按月公布学生考勤情况,并存档备查。
(七)学生考勤情况纳入先进班级和学生评优指标体系。
(八)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学活动,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八条 学生毕业时应做全面鉴定,内容包括德、智、体等各个方面,要对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等做出评语,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今后努力方向。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弹性修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规定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核通过,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学士学位授予按学校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相关规定执行。
符合申请提前毕业条件的学生,按照学校本科生提前毕业相关规定办理申请及审批手续。
第四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弹性修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者,毕业时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毕业生离校两年内,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可回校重新修读未合格的课程,达到毕业条件者,经本人向原所在学院申请,按有关规定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超出规定时间不再办理。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校学习满一年,中途终止学业的,经审核可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无学籍者不发给任何学历证书及证明。
第十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四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七条 学校颁发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如有遗失或者损坏,按规定一律不再补发。经本人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后,学校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学校的本科生学籍管理部门为教务处。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