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海工学院学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办法
(2013年8月修订)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班风,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奖励类型和评定范围
第一条奖励类型分为:先进班集体、先进班集体标兵、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干部标兵、优秀毕业生。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及学生班级。优秀学生干部的评定范围为:在职工作满一年的班团学生干部,校、院学生会主要成员,校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等。先进班集体标兵、三好学生标兵和优秀学生干部标兵分别在当年评定的先进班集体、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中择优产生。
第二章 评定条件
第三条先进班集体评定条件
1.班主任、班委会及团支部都能自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团结协作、以身作则、关心同学、乐于奉献,在优秀班风和优秀院风创建活动中表现突出,真正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2.全班同学相互关心、团结友爱、尊重老师,具有良好的班风和集体主义精神。
3.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一学年内班级无重大违反政纪、校纪和党团纪律的现象。
4.全班同学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和考试纪律,坚持晚自习制度,具有良好的学习风气。班级学习总成绩在本院前列。
5.积极参加校、院各项活动,认真开展社会实践、公益劳动、军事训练等活动,成绩显著。
6.坚持课外活动,课外活动出勤率不低于70%,班级课外活动、文体活动丰富多彩,内容健康向上。
7.认真搞好班级教室、宿舍及环境卫生,爱护公物,节约水电,在校、院各项检查评比中成绩优良。
第四条三好学生评定条件
评定三好学生以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成绩为主要依据。
(一)思想品德好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关心国家大事,认真参加政治学习,积极参加各项政治活动。
2.富有革命理想,具有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献身精神,热爱劳动,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3.遵守国家政策法令,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敢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
4.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助人为乐,身心健康,勤俭节约。
(二)学习好
1.具有为社会主义事业努力学习,立志成才的精神,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
2.自觉完成学校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各项任务,严格遵守课堂纪律和考试制度,无迟到、早退、旷课、考试作弊等现象。
3.努力钻研科学文化知识,学习刻苦认真,成绩优秀。各门课程总成绩列本班前15%,单科考试成绩一般不低于75分,考查成绩一般不低于良好。对于符合其他评选条件且表现特别优秀的学生,其单科考试成绩可以有1门放宽到70分,考查课成绩可以有1门放宽到中等。
(三)身体好
1.认真上好体育课,自觉坚持出操和课外活动,出勤率达到规定要求。积极参加校、院运动会和其他文体活动。
2.积极参加各类卫生大扫除,讲究卫生,自觉维护环境整洁。所在宿舍在各项检查评比中成绩优良。
3.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良好及以上(残疾生体育免修者除外)。
第五条优秀学生干部评定条件
评定优秀学生干部,要求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班级前三分之一,学习成绩都在及格以上,并符合“三好学生”评定的其他基本条件,在此基础上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热心本职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乐于奉献。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肯干,能较出色地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所负责的单位和班级成绩显著。
2.坚持原则,严于律己,能起模范带头作用。关心同志,联系群众,在同学和教师中有较好的威信和影响。
3.所在宿舍在各项检查评比中成绩优良。
第六条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1.在校期间至少有两年度(专转本学生转入本科阶段学习后有一年度)被评为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或曾被评为市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第四学年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优良,获得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并符合“三好学生”评定的其他基本条件(考取硕士研究生、选调生、公务员等,第四学年学习成绩可适当放宽要求)。
2.在校四年中未受过任何形式的处分。
3.在校学习期间所有必修课程考试中无不及格现象。
具备以上条件者,可推荐为优秀毕业生。
第七条凡在同一年度内(以发文时间为准)同时获得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者,在评选优秀毕业生时只能以其中一种计算。
第八条对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学兼优,有较突出表现的残疾生,由于客观原因致使体育成绩未达“三好学生”标准,而学习成绩特别优秀,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无补考课程,且只有一门主课或两门考查课成绩不低于70分,其他课程均在80分以上的毕业生也可推荐为优秀毕业生。
第九条对支援西部志愿者等在某些方面有突出表现,并获得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经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查通过,可授予“优秀毕业生”称号。
第三章 评定办法
第十条由校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全校评选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审批。日常工作由学生处负责,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院评选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审核。
第十一条评选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年结束后,各班级和全体学生应认真进行学年小结。
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初,在学年小结的基础上,由班级推荐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候选名单,报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统一报学校审批。先进班级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联评,报学校审批。优秀毕业生,由班主任、学院政治辅导员在征求所在班级同学意见的基础上进行推荐,经学院党政联合审定,报学校审批。先进班集体标兵、三好学生标兵和优秀学生干部标兵是在学院推荐的基础上,由校学生工作委员会评定。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一般于毕业学年的第二学期初进行。
第十二条校学生会及各学生社团,在本人学年小结的基础上,根据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分别推荐候选人名单报主管部门审核,统一报学校审批。其评选名额不占各学院学生干部比例和指标数。
第十三条各类评选比例数
先进班集体:占参加评选班级总数15%;
三好学生:占参加评选学生总数5%;
优秀学生干部:占参加评选学生干部总数10%;
优秀毕业生:占参加评选的毕业生总数8%;
获学校学生工作综合考评先进单位的可适当增加比例。
在先进班集体、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的基础上,每年从中择优评选先进班集体标兵10个、三好学生标兵30名和优秀学生干部标兵15名。
第四章 奖励办法
第十四条学校召开表彰大会,颁布表彰决定,对先进班集体、先进班集体标兵、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干部标兵等进行表彰。
第十五条对先进班集体颁发奖状;对获得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干部标兵的学生按要求填写登记表、颁发荣誉证书。登记表存入学生本人档案,并由所在学院向家长寄发喜报。
第十六条优秀毕业生经学校审批后,张榜公示,审批表归入学生档案,发给优秀毕业生荣誉证书和一定的物质奖励,以资鼓励。
第十七条凡被评为优秀毕业生的学生,学校可优先向有关用人单位和部门推荐。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对有见义勇为、舍己救人,保护国家、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拾金不昧等突出先进事迹者,学校将视其情况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并颁布嘉奖令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