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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学院学生安全管理规定
2014-12-11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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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学院学生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大学生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淮海工学院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淮海工学院大学学生管理手册》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安全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我校安全管理工作相关要求,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预防并妥善处置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要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学生为我校在册就读的大学生。

第二章 学生公寓安全管理规定

第五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公寓管理规定及其他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寓公共设施,自觉防范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 学生应遵守学校作息时间,安排好自己的学习和生活,按时就寝。上课和午休时间段、熄灯后,不准在公寓内吹拉弹唱和做其它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活动。

第七条 学生要遵章安全用电。严禁私拉电线,严禁使用电加热器等违章电器。不毁坏、私自拆修公寓电器设备。不准私自使用应急灯。

第八条 学生要提高警惕,注意安全,防火、防盗。离开公寓或休息时要锁好房门,宿舍钥匙不能转交他人。在公寓遇到陌生人及可疑人时,应及时向公寓管理人员反映。

不向楼内外乱扔物品。不在公寓内点蜡烛,燃烧物品等。

第九条 严禁学生将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酒精类及玻璃瓶装类饮料和饭菜带入公寓。禁止学生在公寓内做饭。

严禁学生在公寓内酗酒、打麻将、赌博及进行有赌博性质的活动,严禁打架斗殴、聚众喧哗或从事商业活动。

第十条 寒暑假留校住宿的学生须经各院系批准后,凭假期临时住宿证进出公寓。

第十一条 学生违反公寓管理规定,出现以下情节者,公寓管理中心可根据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处分;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由公寓管理中心上报学生处实施。

1、晚上熄灯后,进行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且不听劝阻者。

2、在公寓内违章使用电器或使用火炉者。

3、未经批准,在宿舍留宿他人,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5、熄灯后在宿舍点蜡烛经劝阻不改的,除照章处罚外,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夜不归宿、私自在外租住或经常晚归屡教不改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发现学生公寓内存在不安全隐患,学生应听从管理人员的整改意见,及时整改。

第三章 教学区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学生在教学区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导,服从管理;要遵守社会公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四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并维护公共秩序。

1、在图书馆、教室、俱乐部等公共场所要遵守有关规定,不扰乱秩序,不起哄。

2、教室熄灯后,应及时离开,回到公寓做就寝准备,不在教室逗留。

3、遵守餐厅秩序,自觉排队买饭,不拥挤、不插队或做其它影响正常秩序的行为。

4、不在院内马路上或教学楼、公寓内踢球、打球。不在校园内随意张贴宣传品。

5、举办报告会、演讲会、沙龙等活动要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门禁制度,主动接受门卫管理,要求做到:

1、学生携带个人物品出校门,须凭本人证件,主动登记并接受核查后方可放行。

携带贵重物品出校门的,还应持所在部门开具的证明。

2、骑自行车者出入校门时,应当下车推行,禁止滑行。

3、学生自备代步的机动类车辆(包括汽车、摩托车、电动车、助力车等)进出校门,须凭保卫处签发的出入证出入。进校后机动类车辆应存放在车棚或停车场等指定位置。

4、因故在夜间23时30分后返校的学生必须向门卫、公寓工作人员出示证件,说明情况,并接受检查、登记,严禁翻越围墙。

第十六条禁止学生酗酒。对酗酒者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对触犯法律的,交由公安、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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